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嬅 諭即 鄒采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鄒采彤│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5826││6月1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鄒采彤│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4222││6月11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鄒采彤│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10422││6月11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鄒采彤│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8804││6月11日││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鄒采彤│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7165││6月11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鄒采彤於民國101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0日止累計207,830元正未給付,其中195,826元為本金;11,543元為利息;4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鄒采彤於民國10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0日止累計126,774元正未給付,其中114,222元為本金;10,960元為利息;1,5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鄒采彤於民國10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35,276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0日止累計566,510元正未給付,其中510,422元為本金;48,975元為利息;7,1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鄒采彤於民國10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9,377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0日止累計76,367元正未給付,其中68,804元為本金;6,604元為利息;9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鄒采彤於民國10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0日止累計96,731元正未給付,其中87,165元為本金;8,353元為利息;1,2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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