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02171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