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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