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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