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 王麗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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