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備用鑰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富爵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靜怡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鳴溱張秀禎 間交付備用鑰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核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交付原告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號1樓通往地下室所有門扇之備用鑰匙,性質上應屬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實難以計算而為不能核定者,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