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79號原告 林正男
章建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
張琇琇 被告 陳慶源
陳鳳凰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紹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