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篠原友志選任辯護人劉安桓律師(扶助律師)輔佐人 林靖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年6月8日下午4時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