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抗告人 童宜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謹舟 間因103年家親聲字第180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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