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李献章
李献堂 李献銘 吳 李春玉 楊 李春米 陳 李春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誠
張思瀚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李陳秀鳳 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李春梅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