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4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146號原告 陳誌清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本件就被告已提出之採證光碟(被告並以證物送達原告表示意見),而法院就該光碟(準文書證據)列印光碟內存檔之採證照片(文書證據),乃為該採證光碟內容原物之客觀展現,並非法院為主觀體會後為勘驗內容之描述記載,並非為勘驗之調查新證據,且該光碟(內容)被告既已送達原告表示意見,已為程序保障,且為避免當事人開庭之勞費及訴訟經濟,依該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之裁量,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陳誌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因其駕駛系爭機車在繪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形,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稽查後,而發現原告渾身酒氣,復要求對原告施行酒測,並經員警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完整法律效果,但原告仍選擇拒絕接受酒測程序,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遂填製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8年4月1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嗣於108年3月4日向被告提出申訴不服舉發,並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108年3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原處分,於是提起本件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主張要旨:原告於○○區○○路往回家路上紅綠燈,一切正常駕駛無違規,突然後面警察要求停路邊臨檢,警察說原告車牌、車身怪怪的(原告車牌無遮蔽,無髒污,要求出示證件與酒測,不符合攔查臨檢的正當理由)。
(二)聲明: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查本案員警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機車在繪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形,遂予以攔查,並於攔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是本案員警具有合理懷疑原告具有飲酒情事,洵勘認定,故原告主張員警攔查欠缺正當理由,殊無可採。
2.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之2條第5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又按大法官釋字第699號意旨略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3.經查,按採證影片之內容,原告自承其於攔查前飲用啤酒一瓶,是員警據此要求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程序上並無瑕疵。後經員警向其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影片名稱2019_0302_220529_002.MOV,影片時間01:33起),承上所述,舉發單位員警既已盡完足之告知義務,亦有全程錄音錄影,在卷可稽;本案原告於清楚了解上開法律效果後,遂明確表示拒絕施測(影片名稱2019_0302_222329_008.MOV,影片時間1:47),核屬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至為灼然。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被告認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是否適法有據?原告主張其正常駕駛並無違規,突遭員警要求停路邊臨檢,不符攔查臨檢之正當程序,是否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緣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因其駕駛系爭機車在繪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形,遭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稽查後,發現原告渾身酒氣,復要求對原告施行酒測,並經員警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完整法律效果,但原告仍選擇拒絕接受酒測程序,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遂掣單舉發,原告雖向被告提出申訴不服舉發,惟被告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此有本案舉發通知單、原告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原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8年4月11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8365304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所(隊)交通違規舉發申訴答辯報告表、採證光碟暨採證光碟譯文、酒測值列印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第49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55頁、第59頁及第57頁、第61頁、第63頁、第65頁及第67頁),可認定為真實。
(二)被告認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核屬適法有據。原告主張其正常駕駛並無違規,突遭員警要求停路邊臨檢,不符合攔查臨檢之正當程序,並不可採:
1.應適用之法令:⑴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⑵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9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衡以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檢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駕駛人經警員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2.經查,本件舉發員警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發現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鄰民樂街口,在繪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情形,攔停後發現原告渾身酒味,經詢問原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在確認已達15分鐘以上後,即請原告配合以呼氣酒精測試器進行測量,惟最後原告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呼氣檢測之違規行為,遂予以當場舉發等情,業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8年4月11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83653048號函述綦詳(見本院卷第53頁),而原告雖起訴主張:其正常駕駛並無違規,突遭警察要求停路邊臨檢,不符合攔查臨檢之正當程序乙節,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所(隊)交通違規舉發申訴答辯報告表所載:「職於108年03月02日20時至24時擔服取締惡性違規勤務,見 許誌清 駕駛之普重機有異(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便趨前將其攔查於○○區○○路與民樂街口………」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復依本院卷第59頁所附採證光碟所示,於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19/03/
0222:03:42至22:03:49時,亦清楚可見舉發員警騎乘機車,行駛在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後方處,隨後,原告車輛即越跨雙黃線至對向車道並逆向行駛等情,此亦有本院擷取該採證光碟檔案內容之採證照片6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9頁)。由此可見,舉發員警在上開時地,因見原告所駕駛系爭機車有越跨雙黃線至對向車道逆向行駛之違規情事,乃客觀合理判斷該系爭汽車屬易生危害之車輛,遂依法攔停稽查後,發現原告渾身散發濃厚酒氣,故而要求原告實施酒精測試,即核屬必要允當之執行職務行為。是以,原告主張其正常駕駛並無違規,突遭員警要求停路邊臨檢,不符合攔查臨檢之正當程序之事,即難採認。
3.此外,參酌採證光碟譯文所載:「⑴檔名:2019_0302_220529_002.MOV:……時間22:06:57:內容:警:你等一下可以選擇吹測及拒測,吹測0.00到0.14勸導放行,人沒事離開,
0.15到0.24要開單、扣車,0.25以上、含0.25,公共危險罪依規定要移送,那你可以拒測,罰鍰九萬、吊銷駕照三年、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樣要扣車,沒關係你可以想一下。……⑵檔名:2019_0302_222329_008.MOV:……時間2019/03/0222:25:45:內容:警:大哥,確定?我要按了(按酒測拒測鍵),要製單囉?陳:好,拒測。警:確定拒測?陳:(點頭)。警:好。」(見本院卷第57頁),可知本件舉發員警先向原告說明拒絕酒測之全部法律效果後,即請原告實施酒測,嗣後,原告乃向員警表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意思,並有採證光碟及酒測值列印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頁、第61頁)。準此足認,被告認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108年3月2日22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樂街口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核屬適法有據。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所以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