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葉宗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傑 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