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 郭朝銘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被告 郭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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