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詐欺│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7年││97年│││1││徒刑│10月│審簡字第57│10月│均同左│11月│││││3月│9日│58號│13日││17日││├─┼───┼───┼───┼─────┼────┼─────┼─────┤││││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7年││97年│││2│竊盜│徒刑│9月│審簡字第57│10月│均同左│11月│││││3月│13日│81號│15日││18日││├─┼───┼───┼───┼─────┼────┼─────┼─────┼─────┤││毒品危│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8年││98年│曾定應執行││3│害防制│徒刑│8月│審訴字第47│1月│均同左│2月│有期徒刑1│││條例│7月│19日│35、5077號│23日││23日│年1月│├─┼───┼───┼───┼─────┼────┼─────┼─────┤│││毒品危│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8年││98年│││4│害防制│徒刑│9月│審訴字第47│1月│均同左│2月││││條例│7月│16日│35、5077號│23日││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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