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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