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