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吳種 、 吳助 、 吳道源 之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黃仁勇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