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69號

原告 楊秋月

被告 楊文正

楊文新

楊梅香

許淑婷

許榮哲

許淑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分之1,核定價額共為3,401,6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鎮光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課稅現值(新臺幣)

核定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永春路4之7號房屋

5分之1

454,600元

454,600×1/5=90,92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6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67×1/5=480,6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8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82×1/5=147,60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33×1/5=419,40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4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41×1/5=73,800元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4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42×1/5=435,600元

7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7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70×1/5=280,000元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59.17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159.17×1/5=

636,680元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6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69×1/5=124,200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1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15×1/5=387,000元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8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181×1/5=325,800元

合計

3,4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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