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69號
原告 楊秋月
被告 楊文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分之1,核定價額共為3,401,6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鎮光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課稅現值(新臺幣)
核定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永春路4之7號房屋
5分之1
454,600元
454,600×1/5=90,92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6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67×1/5=480,6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8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82×1/5=147,60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33×1/5=419,40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4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41×1/5=73,800元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4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42×1/5=435,600元
7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7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70×1/5=280,000元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59.17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159.17×1/5=
636,680元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6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69×1/5=124,200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1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15×1/5=387,000元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8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181×1/5=325,800元
合計
3,4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