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