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王素梅 被告 謝國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查,是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惟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粟威穆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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