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告權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鐘淳蓁 被告 吳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萬4,75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就如附表請求金額之聲明均原為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算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權霸有限公司(下稱權霸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20日、110年6月15日邀同被告鐘淳蓁、吳權哲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320萬元,借款期間5年,兩造於110年12月6日合意將到期日展期至115年6月22日,並約定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0.23%按月計息(本件適用利率%2.97+0.23%=3.2%);又被告權霸公司再邀同被告鐘淳蓁、吳權哲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160萬元,借款期間5年,並約定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自110年7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1.4%調整,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6日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86%機動計息(本件適用利率1.59%+1.86%=3.45%)。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本件借款為中小企業抗疫紓困貸款專案,並有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並非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故本件並無適用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違約金期數限制之規定。詎被告權霸公司自112年3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於112年5月5日抵銷備償存款20萬0,335元沖償借款本金及利息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權霸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又被告鐘淳蓁、吳權哲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利率表、授信案件批覆書、其他預收款交易明細分戶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收據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130萬3,671元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45%自112年5月7日起至112年11月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57萬9,955元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2%自112年5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3121萬4,682元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45%自112年5月7日起至112年11月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4231萬9,794元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2%自112年5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總計441萬8,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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