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謝宗仁 被告 吳木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2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彥志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