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城
鄭賜欽戴志蒼謝暖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4人因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1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所犯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165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0年1月3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85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又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5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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