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6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世民 反訴被告(即原告)
黎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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