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胡萬居
胡 邱彩琴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莊武政
巷35之7號訴訟代理人 莊榮龍 被告周文楠
巷4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胡萬居並應於10日內補陳足以證明其勞動能力業因系爭傷害已完全、永久喪失之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