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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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35號、111年度調偵字第334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2年3月1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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