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名凱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40號、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名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