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已分別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本
院收狀戳附卷可憑。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2年10月16日死
亡,有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揆諸前揭法
條之規定,被告於起訴前即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提起本件訴訟,且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
,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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