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34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朝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7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交易字第100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田朝仁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4行有關「田朝仁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送監執行後再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田朝仁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1年1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被告田朝仁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3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以上。㈡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該條項規定既已刪除拘役刑或單科罰金刑之法定刑種,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1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服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而被告於本案之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再因2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拘役50日與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詎被告竟全然不知警惕、悔改,仍繼續無視自身安危,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除前述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外,即無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執行之紀錄,有前述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普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期間,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被告本件施用第三級毒品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雖因藥性發作致精神恍惚而倒臥路旁,但並未因而肇事,更未造成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害之不幸事件,難認犯罪情節嚴重,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雖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扣案之物品雖可佐證被告有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之行為,然究非供本案危險駕駛犯行所用之物,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民國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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