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蔡垂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