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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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