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甲○○
巷127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