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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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9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7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20日至134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
6月2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830,000元、⑶34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至⑴112年11月29日、⑵101年6月29日、⑶114年6月29日止,上開借款均有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按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5年5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合計3,121,47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三紙、放款歷史交易查詢三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8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39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東│資源││一九三九─一│建│││三四八0│85/10000││└──┴───┴────┴────┴────┴───────┴─┴──┴──┴──────┴─────────┴──────┘┌─────────────────────────────────────────────────────────────────┐│附表一(建物)︰95年度拍字第3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597│光武街81│資源段19│鋼筋混凝│第五層│第六層│夾層│││84.36│陽台等五│13.63│平方公│全部│共用部││││巷72號5│39-1地號│土造、六│32.53│35.89│15.94││││項││尺││分:資││││樓││層│││││││││││源段26│││││││││││││││││18、26│││││││││││││││││2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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