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31、2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秋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31、216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18日確定,並於109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31、216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7年7月18日確定,並於109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卷第62至63頁)附卷可稽。該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均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107年度毒偵卷第1831號第18、57頁),上開物品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號│││├─┼──────┼────────────┤│1│吸食器2組│均驗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B0000000、│他命成分。│││B0000000】││├─┼──────┼────────────┤│2│藥鏟2支│均驗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B0000000、│他命成分。│││B0000000】││├─┼──────┼────────────┤│3│殘渣袋1個│均驗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B0000000】│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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