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被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