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66號原告 陳淑惠 被告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秉宸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7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