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吳珮瑜 被告 林錦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