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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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債權人 連惠雰 債務人 莊良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2月13日│198,300元│105年12月13日│LCA0000000│├──┼────────────┼───────────┼───────────┼───────────┤│002│106年1月16日│253,000元│106年2月16日│LCA0000000│├──┼────────────┼───────────┼───────────┼───────────┤│003│106年1月18日│361,600元│106年2月16日│LCA0000000│├──┼────────────┼───────────┼───────────┼───────────┤│004│106年1月24日│335,700元│106年5月18日│LCA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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