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林峻民 被告 王敏玲
周榮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8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五小段13-1、13-5、13-60及13-6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91年普字第293110號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94年普字第293310號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92萬7,2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986萬8,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而原告請求塗銷之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192萬7,200元(計算式:100萬元+92萬7,200元)。是本件供擔保之物之價額多於原告請求塗銷抵押債權額192萬7,2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請求塗銷之抵押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
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俞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6年1月│面積(平│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公告現值│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五小段13-1│46,000元│40│6/10│1,104,000元│├──┼──────────────┼────┼────┼────┼───────┤│2│臺中市○區○○段五小段13-5│42,416元│296│6/10│7,533,082元│├──┼──────────────┼────┼────┼────┼───────┤│3│臺中市○區○○段五小段13-60│46,000元│5│6/10│138,000元│├──┼──────────────┼────┼────┼────┼───────┤│4│臺中市○區○○段五小段13-62│42,372元│43│6/10│1,093,198元│├──┴──────────────┴────┴────┴────┼───────┤│合計│9,868,2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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