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謝瑞璧 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7年度易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所涉之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7年9月8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無罪,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