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65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適用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