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原告住所「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中埔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中埔鄉沄水村沄水1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