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元發選任辯護人劉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元發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高元發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7月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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