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劉佳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