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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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2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政翰

被告 許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補提用以證明被告歷來清償紀錄及其借款餘額,與本件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相關證據,並予以具體指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紹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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