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2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政翰
被告 許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補提用以證明被告歷來清償紀錄及其借款餘額,與本件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相關證據,並予以具體指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