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浤鑫 (原名 顏志平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顏浤鑫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以10
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1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