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聲請人 張育榮 (即 張量傳 之繼承人)街000號6樓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本件公示催告之內容。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亦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第1101條及1102條之規定參照),查聲請人張育榮(即張量傳之繼承人)聲請對遺失之被繼承人張量傳持有之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公示催告程序,併提出繼承人張育榮、張 蔡金玉張良 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股票分配協議書送院供參,然本件聲請人同時為受監護人 張蔡金玉 之監護人,依法不得代為張蔡金玉將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讓與予自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