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號再審原告 黃錦程 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總行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總行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