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告 陳廷光
陳育軫 梁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訂遠東航空公司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命被告連帶給付其新台幣3,011,200元本息,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兩造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在卷可稽,則本件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