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建
  清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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